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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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浙江荣风服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至2017年11月30日止的积欠利息373000元,并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7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241.40元,合计28241.4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确认原告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荣风服饰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1000000元、至2017年11月30日止的积欠利息373000元、借款本金1000000元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及律师费27000元、担保费1241.40元的担保债权; 六、驳回原告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362元,由原告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395元,被告***、***、***、***、浙江荣风服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49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