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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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傲顺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浔兴拉链制造有限公司赔偿货物价值损失496175.40美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按中国银行同期美元活期存款利率自2016年1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对原告上海浔兴拉链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被告深圳市傲顺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81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36081元,由被告深圳市傲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