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伟建工具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矿产品有限公司 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 重庆扬帆商贸有限公司 杭州西姆森机械有限公司 杭州盛品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扬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矿产品有限公司、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杭州西姆森机械有限公司、杭州盛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伟建工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190765300003920180413182******的承兑汇票的票据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票据款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标准,从2019年4月15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伟建工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25元,由被告重庆扬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矿产品有限公司、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杭州西姆森机械有限公司、杭州盛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