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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永新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永新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飞、***能、***勇、***海、***荣、***元、***峰支付赔偿金55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飞、***能、***勇、***海、***荣、***元、***峰支付赔偿金415178.51元,两项共计470178.51元;

二、被告广西某运输有限公司尚应向原告***、***飞、***能、***勇、***海、***荣、***元、***峰支付赔偿金16010.95元;

三、被告***章、***东、***友、***兰、***丽应共同向原告***、***飞、***能、***勇、***海、***荣、***元、***峰支付赔偿金12236.31元;

四、驳回原告***、***飞、***能、***勇、***海、***荣、***元、***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624元,由原告***、***飞、***能、***勇、***海、***荣、***元、***峰共同负担2996元,由被告广西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437元,由被告***章、***东、***友、***兰、***丽共同负担191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赔偿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8
发布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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