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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怡家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城区四海印刷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贵州怡家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惠州市惠城区四海印刷厂货款148946.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是3278元,减半收取计1639元;案件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2909元,由被告贵州怡家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裁判日期 2020-5-6
发布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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