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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CGG1511013、CGG1511015、CGG1511017、CGG1511018四份《设备采购合同》。 二、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货款3178000元。 三、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550000元。 四、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64180元。 五、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66台逆变器予以退货,40台逆变器予以回购。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将106台S**-500KTL-ZL逆变器(66台已使用,40台未使用)自行运回。 六、驳回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45元,由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80499元,由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353元,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1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