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磊明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磊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欠款3943915.25元及违约金(以3424917.46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二月三起,以518997.79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深圳磊明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一百一十七元,由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五千元,由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