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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人民币20329304.93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47.09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317457.09元,由被告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25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