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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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炎曦物流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85416.9元(原告在得到赔偿的同时应向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返还16332.5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88元,减半收取2894元,由原告***负担579元,被告***负担2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5788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