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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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282.43元,支付计算至2019年9月27日的利息343.96元、罚息192.96元,合计23819.35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389元。 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6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诉讼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