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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78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78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车辆维修费用14000元、医疗费用2000元,合计16000元。 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营运损失4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3元,***已预交,由***负担,***在履行赔偿款时一并向***支付。 二审案件受理费309元,鉴定费1200元,***已预交,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负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直接向***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