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凯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406执保178号 本院执行的衡阳市石鼓区洪源电器维修部申请湖南凯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20)湘0406民初1212号民事裁定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已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一个,实际控制金额32700元(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11月3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