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697元、公摊费432元、电梯费2,138.4元、二次加压电费885元、违约金745元,合计9,897.4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交,由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