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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2000元。 二、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74000元。 三、驳回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对被告***、苏州雄鹰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