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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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镇江市伏牛山煤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被告于2016年5月1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后解除; 二、被告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租赁合同》解除后十日内将承租的位于原告矿区的原水塔区土地(约7.2亩)交还给原告; 三、被告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伏牛山煤矿违约金5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0元,由被告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