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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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晟大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黔江区川濯餐馆(经营者:***)餐饮费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黔江区川濯餐馆(经营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