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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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立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重庆得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得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向原告***支付(2017)渝0120民初3814号案件中的鉴定费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被告重庆得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待被告支付案款时一并支付与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所确认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