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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江中法民二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 二、重庆金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门市顺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7.2万元和违约金(共五笔违约金,第一笔以10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6月3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实际支付之日止,第二笔以1451600元为本金从2013年8月1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实际支付之日止,第三笔以2451600元为本金从2013年8月2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实际支付之日止,第四笔以16344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0月1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实际支付之日止,第五笔以16344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2月13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实际支付之日止;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算)。 三、驳回江门市顺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重庆金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2379元,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金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5433.11元,由江门市顺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945.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433.11元,由江门市顺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