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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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龙海船务有限公司 舟山金浩船务有限公司 舟山富源船务有限公司 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舟山富源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龙海船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SGLH20200115-001的《航次租船合同》于2020年5月20日解除; 二、被告寿光龙海船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舟山富源船务有限公司仓储保管费及违约金66万元、运费82万元; 三、被告舟山金浩船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18120元,由被告寿光龙海船务有限公司、舟山金浩船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