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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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能众诚凤台电工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榕勋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上海榕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能众诚凤台电工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解除; 二、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榕勋实业有限公司货款856,218.77元; 三、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榕勋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至2017年8月30日为25,000元;之后以856,218.77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七计算); 四、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榕勋实业有限公司未达供货量的补偿金23,000元; 五、被告中能众诚凤台电工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能众诚凤台电工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2,999元,减半收取6,49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499.50元,由原告上海榕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50元(已付),由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能众诚凤台电工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11,149.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