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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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穆棱市顺祥煤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穆棱市顺祥煤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69650元及经济损失(以本金56965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8月26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以其个人其他财产,对以被告穆棱市顺祥煤矿财产不足以清偿的上述第一项中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48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穆棱市顺祥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