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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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飞博陶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20)陕0203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主文为:陕西飞博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162082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96元,减半收取3198元,由***负担1698元,由飞博公司负担1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32元,由***负担2832元,由飞博公司负担2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