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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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阳众志诚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科技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191414)。 二、解除原告***与第三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科技支行于2015年6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按揭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编号:J11120150630163)。 三、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82593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购房款41593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从2015年4月14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截止至2020年8月20日已向第三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科技支行支付的贷款利息113274.84元(最终计算至判决确定《商品房按揭借款(抵押)合同》解除之日止,具体金额以银行流水明细为准)。 五、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预告登记费550元、电表开户费122元、有线电视开户费265元。 六、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科技支行偿还原告***就《商品房按揭借款(抵押)合同》剩余的贷款本金、利息等。 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本市南明区花果园花果园项目T1区第4.5栋(4.5)1层15号房屋腾空交还给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八、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本市南明区花果园花果园项目T1区第4.5栋(4.5)1层15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 九、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30元,减半收取7165元,由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