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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龙州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支公司 四川中原宏达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中原宏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龙州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停运损失63615.3元; 二、驳回原告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龙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计1630元,由原告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龙州公司负担685元,由被告四川中原宏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