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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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20)川0411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 二、攀枝花市朵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人民币9951881元及利息(以99518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11月3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464元,减半收取4073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463元,共计127195元,均由攀枝花市朵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