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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攀枝花新中钛科技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朵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攀枝花一立煤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20)川0411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

二、攀枝花市朵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人民币9951881元及利息(以99518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11月3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464元,减半收取4073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463元,共计127195元,均由攀枝花市朵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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