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通江县金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通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保全人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在110万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在冻结期限内停止支付,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对申请保全人通江县金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川Y×××××和川Y×××××两辆重型专项作业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查封措施采取之次日起算。在查封期限内,车辆由申请保全人通江县金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责保管,但不得损毁、转让、买卖、抵押以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相关单位不得办理产权过户等登记手续。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全期限届满,权利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 
| 裁判日期 | 2018-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