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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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旺林堂药业有限公司 重庆江岸坊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富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22民初2388号 原告:四川省旺林堂药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旺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大金,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江岸坊医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雄,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旺林堂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江岸坊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旺林堂药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旺林堂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廖群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周莉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