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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储沅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在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先锋支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账号:03×××12),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区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62×××11),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财产保全的限额为人民币29716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