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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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庆云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庆云祥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恒达橡胶有限公司 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 庆云六和饲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庆云祥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庆云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以17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5月21日,按年利率8.265%计算利息;以1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至还清本金及利息之日止,按年利率8.265%计算利息,并在该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 二、被告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机器设备在最高抵押额170万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山东恒达橡胶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债务在最高担保限额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庆云祥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0元,由被告庆云祥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祥辉铜业有限公司、山东恒达橡胶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在判决书生效后两年内,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