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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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宏恒嘉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绿海实业有限公司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德亿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1206799.9元、利息147387.5元、罚息562257.36元、复利245551.01元,并支付从2020年4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20679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山西德亿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9000元; 三、如被告山西德亿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12组设备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山西绿海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山西德亿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28元由被告山西德亿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