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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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号房屋的产籍,所有权证号:××。 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账、买卖、转籍手续。 在诉讼请求金额4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