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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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宏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高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380187.3元及利息(利息以1380187.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款负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1元,由被告***、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