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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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威信业风电场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威风电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保定XX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在保定XX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向保定XX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申报并经破产债权人会议审核确认的破产债权为限,扣除破产程序中受偿的部分)。 如果被告天威风电场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1,930.9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天威风电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判决主文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未受清偿的债权所对应的诉讼费金额;剩余预交部分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