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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达市利达医院
黑龙江省四达通经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华安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安达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护理费29,633.40元、误工费18,000.00元、交通费676.00元,合计58,309.40元;

***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在医药费8,596.42元、伙食补助费1,900.00元、营养费9,000.00元中扣除交强险和垫付款的5,496.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00元,鉴定费3,442.00元,由被告华安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安达支公司负担2,900.00元,被告***负担287.00元。原告***负担87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6
发布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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