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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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货款1,104,120元; 二、被告河北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104,120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30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424元,由被告河北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