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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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河南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河南街支行与***签订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河南街支行借款本金497,457.11元、利息22,855.09元、罚息1,241.86元,共计521,554.06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2月20日止,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97,457.11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7.7625‰计算); 三、***不履行上述债务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河南街支行对***抵押的房屋(位于延吉市××路、产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为155.06平方米、他项权证号为延房他证字第259389号),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6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共计9,6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