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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悦华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远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维通东部精密注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苏州维通东部精密注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远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4904.46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74元,被告苏州维通东部精密注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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