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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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合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泰合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406248.72元(账号:39×××38),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