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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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庐山西海华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庐山西海华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70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江西庐山西海华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42元,由原告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44元,被告江西庐山西海华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9098元,反诉费11500元由反诉原告江西庐山西海华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