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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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兴业担保有限公司 河南省豫纸科工贸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上海佰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豫纸科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佰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贷款本金7999934.41元、利息426864.66元、罚息3024469.37元,共计11451268.44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5日),之后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71275%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兴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佰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21元,由原告上海佰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35元,由被告河南省豫纸科工贸有限公司、河南兴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42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