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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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隆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隆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吉林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派遣员工工资34732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2元,由吉林隆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