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剩余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4287.41元的范围内赔偿原告***8285.74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在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剩余保险责任限额151494.01元的范围内赔偿原告***33123.36元; 被告***赔偿原告***12881.31元,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款项,义务人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9元,由被告***、***、***连带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