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4656.51元、利息2035.89元及费用10067.5元,合计66759.9元(暂计至2019年10月8日,此后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还清之日止); 被告***应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700元。 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23元,减半收取6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