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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2209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14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6元,减半收取1433元,鉴定费2072.4元,合计3505.4元,原告***承担2074.44元,被告***承担1430.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