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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224民初104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营业场所: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南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4899910773J。 法定代表人:谭兵,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世明,系该支行风险管理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峰,系该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文化,农民,住***。 被告:广西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场所:融安县融江北路(原穗丰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46670470268。 法定代表人:吴顺游,系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9年7月12日 待裁事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788元,减半收取289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罗 念 初 审 判 员 江 世 金 人民陪审员 廖 昱 审 判 员 江世金、人民陪审员廖昱Apt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孙 健 书 记 员 曾 宏 亮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