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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保全被申请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德州庆翔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