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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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十朝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99728.1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