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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仑峰(福建)交通运输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武平营销服务部 龙岩闽鸿贸易有限公司 赣州凯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武平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仑峰(福建)交通运输发展有限公司2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武平营销服务部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仑峰(福建)交通运输发展有限公司10014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武平营销服务部应返还给被告龙岩闽鸿贸易有限公司车辆施救费9500元; 四、被告龙岩闽鸿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仑峰(福建)交通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停运损失179366元; 五、以上判决一、二、三、四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武平营销服务部共应赔偿原告仑峰(福建)交通运输发展有限公司111640元,被告龙岩闽鸿贸易有限公司还应赔偿原告仑峰(福建)交通运输发展有限公司169866元; 六、上述应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至本院标的款账户(户名:会昌县人民法院,账号:14×××02,开户行: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七、驳回原告仑峰(福建)交通运输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53元,由被告龙岩闽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