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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44078.4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限额内赔偿12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4078.44元,上述案款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9元,减半收取2019.5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6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