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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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金生宝进出口有限公司 西安西航商泰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审驳回起诉用)(2020)陕0112民初7564号原告:西安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审驳回起诉用)(2020)陕0112民初7564号原告:西安商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西安市经开区尚苑路**大普工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247280。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磊,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鑫,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金生宝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环城南路西段**信用代码:913302126747397094。法定代表人:陈芸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学忠,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商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金生宝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西安商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STBA15010059《买卖合同》及编号为STXYWB15050007的《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定金375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865351.03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其与被告于2015年1月签订编号为STBA15010059的《买卖合同》,约定其从被告处购买钨板及钨棒,被告运输至指定交货地点,合同价款为8021760元。合同签订后,其依约支付了400万元订金,但被告未能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经协商,双方于2015年5月7日签订编号为STXYAWB15050007的《补充协议》,约定2015年12月24日前向原告完成交货的货值不低于800万元,并将400万元订金一次性全额返还给原告(被告仅于2017年7月25日退还25万元)。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西安商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名称为西安西航商泰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仍以西安商泰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商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723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蒲小荣人民陪审员朱爱芝人民陪审员田利花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杨利荣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